我是佐拉。今天是國際人權日,歡迎大家關注我的遭遇,無論是嘲諷還是同情,感謝你繼續看下去。
為了提起大家的閱讀興趣,本故事的標題可以是:
「驚!德國之聲譽為中國公民記者第一人的佐拉移民臺灣竟淪為三審定讞的階下囚,使用已公開資料竟淪為刑事罪犯」
「笑話!楚國佐拉竟在臺灣蒙冤入獄12個月,下星期即將入獄,是楚國笑話,還是臺灣笑話?」
「我抗議!法國媒體譽為公民記者之父的佐拉含冤,在臺灣被秘密審判,獲刑12個月,臺灣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淪陷」
「可恥!中國人佐拉枉顧臺灣倫理,違反臺灣法律泄漏性侵案當事人真名遭臺灣司法不公開審判,處以重判365天」
「賀!知名人權工作者佐拉在極權中國躲開習近平鐵拳沒有坐牢,在臺灣因引用公開資訊竟被臺灣司法不公開審判並處以重判12個月」
「慘!破釜沉舟燒掉中國護照全力投入台灣社會運動,期望在戰爭到來前竭力呼籲台灣人認清中共手段的楚國人佐拉淪為台灣階下囚」
下面是故事簡略版:
來自中國湖南的新住民佐拉因2023年6月23日發佈的Twitter內容,被恢復臺灣國籍的香港人陳毓欣送進了監獄,三審定讞,將於2025年12月23日服刑12個月。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一審判決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 二審判決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三審判決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4 年度 臺上 字第 4594 號刑事判決
三審定讞,相關判刑證據:第一條推文判處6個月、第二條推文判處6個月、第三條推文判處5個月、第四條推文判處5個月,法官還打了個折扣,折為12個月,可易科罰金。
檢察官黃蘭雅在112偵字5553的案件的起訴理由:
“佐拉為前中國公民記者,與甲女在香港地區認識,因而攝得甲女之照片及知悉其真實姓名、社群網站TWITTER帳號等得從識別個人之資料,佐拉明知甲女之照片、真實姓名及粗群網站TWITT邸帳號均得從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未經甲女同意,不得擅自籠集、處理或利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甲女之利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日期,透過網路連結至粗群網站TWITTER,在其個人網頁上,從匿稱「佐拉」名義,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含有甲女照片、真實姓名、社群網站TWITTER帳號等個人資料之文章,足生損害甲女隱私權利益。”
檢察官黃蘭雅以被告佐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法官黃柏憲的判刑理由
“核被告佐拉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於112年6月25日之3次貼文行為,時間尚屬密接,且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編號2至編號4、編號5、編號6所示4次犯行,彼此間之犯罪時間有明確區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下面是故事完整版:
佐拉原名周曙光,原籍中國湖南,2018年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
陳毓欣網名為心語,原籍為臺灣,是否是中國香港居民尚不可知。只知道此女為前香港自由亞洲記者,並有多個消息源稱其於2016年被開除。陳毓欣是公眾人物,是知名記者,能被媒體報道,能長期與中國民運人士保持良好關係,能憑借新聞作品《馮正虎滯留事件引發國際性廣泛關注 – 陳毓欣– 自由亞洲電臺》獲得獎項,能高票當選獨立中文筆會副會長,能在64三十週年國際研討會上成為上臺嘉賓,能見到物理學家霍金,能跟國殤之柱作者丹麥雕塑家高誌活合影,能與香港泛民何俊仁律師合影,與香港泛民團體熟絡到能讓李怡牽線介紹夫君,與中國流亡作家余傑熟絡,能多次參加由美國民主基金會和臺灣民主基金會贊助的族群青年領袖演習營,能作為中間人帶梁天琦、黃臺仰與美國駐港領事館官員會面,也常在社交媒體上發表合影,擔任香港的香港 D100 網路電臺《聽風者》節目主持人,在Youtube頻道「心語嘉言」(112年6月17日開設)露臉當主持人,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自拍照,顯然是有頭有臉有名有姓的公眾人物。
2023年6月,陳毓欣要求中國流亡美國的人權律師滕彪向其道歉,2023年06月21日,滕彪發表致歉聲明,表示「我沒有撲上去、也沒有限製她離開,那是一場異常笨拙的求愛」,隨後原告陳毓欣進一步要求滕彪向其妻女道歉,並升級口徑為「強奸未遂」,引起網友和媒體關注。
佐拉(花蓮居民)跟陳毓欣熟識,跟滕彪熟識,亦跟出言證明陳毓欣品行不端的毛向輝熟識。佐拉在明知此事水落石出之日,一定有人説法與事實不符合而聲敗名裂,在明知一定會得罪三人中至少一人的風險下,故在不預設立場,力求公平公正的記錄所有已知消息,試圖還原真相,找出真正的受害者和施暴者,避免形成各執一詞「羅生門」,避免讓真相變模糊但實質傷害卻無法挽回。佐拉的這個做法顯然這也符合陳毓欣訴諸媒體和網絡展開公開的MeToo指控的初衷,也符合公共利益。佐拉竟遭陳毓欣窮盡手段的迫害,從2023年起被她發起4起訴訟案:112偵字5553、113訴字255、113偵字4949、114偵字3919。嚴重影響了佐拉的工作和生活。
佐拉現在收集到足夠多的證據認為陳毓欣確實是品行不堪的人,確實在展開針對佐拉和滕彪的跨境鎮壓,是在用法律戰和網絡壓製手段進行人格抹殺和詆譭。她持續展開恫嚇,不斷在社羣平臺對佐拉進行侵擾和辱罵,造成佐拉與多個跨國人權組織等NGO的合作暫緩。陳毓欣不是真的進行Metoo指控。據臺灣的中央廣播電臺工作人員説,滕彪這幾年出席其他國際活動也受到陳毓欣的無理由舉報和阻撓,中央廣播電臺也收到過陳毓欣的無理由投訴,皆在試圖封殺滕彪。
陳毓欣認為佐拉在社交媒體X平臺(前Twitter平臺)上提到其真名和照片侵犯了她的隱私權,她提供的理由有兩個,一個理由是認為自己真名沒有與筆名相連結,這是性侵案件;第二個理由是認為自己多年從事中國的人權新聞的報導,從事敏感工作,刻意用筆名保護自己的真名,在公開網絡資訊上應已經被逐漸遺忘,被忽略真名,導致她不能返回香港探望兒子。
佐拉認為陳毓欣是謊話連篇的公眾人物,且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原告甲女自行公開了名字、照片、社群網站Twitter帳以及與人權律師滕彪之間的糾紛,被告拍攝的照片是合法公開取得,並沒有侵犯隱私。原告甲女毫無合理之隱私期待,實為誣告。
原告甲女還多次嘗試要求花蓮地方檢察署以「泄露隱私」和「重度誹謗罪」提起公訴,但花蓮檢察官黃蘭雅沒有支持「重度誹謗罪」這個訴求,而是以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一項」提出公訴,
花蓮地方法院的一審審判長黃柏憲的四條判罪依據:
https://x.com/zuola/status/1672214446398386179 滕彪 @tengbiao 博士向陳毓欣 @hsin747 小姐致歉但陳毓欣不接受這件事,我真的不方便站隊。但目前是陳毓欣要告前男友毛向輝 @isaac 毀謗,還要連帶上佐拉一起告,這還是我未做立場預設的情況下去找毛向輝核實聲明真實性,算是幫了她。我想到一個玩法,前提是大家都堅信自己正確,遊戲規則如下:
https://x.com/zuola/status/1672817052988461056 我的照片都是親手拍攝的,都是第一手材料。居然在我的圖片庫裏找到一張黑方 @tengbiao 白方 @hsin747 的同框照片,時間是2019年。預告一下,我希望盡力列出已知真相,而不是搞成羅生門。歡迎大家一起收集相關討論。我呢,讓子彈再飛一會兒,預計7月份上旬做直播和文字匯總。 #黑滕彪 #白心語
https://x.com/zuola/status/1671764781957783552 我並沒有去過達蘭薩拉,我也在2016年5月4日收到了「Fwd: 滕彪與心語在達蘭薩拉開房同居」的密送郵件,發件者我不認識,我有轉發給 @hsin747 ,告訴她有人在搞事情。至於是求愛還是同居,我不得而知,我覺得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民事糾紛。既然當事人願意公開對質,我也就把一手資料分享一下。 CC @tengbiao
https://x.com/zuola/status/1672812089088557056 皮膚白的這方是心語 @hsin747,陳毓欣。 預告一下,我希望盡力列出已知真相,而不是搞成羅生門。歡迎大家一起收集相關討論。羅生門通常指:事件當事人各執一詞,分別按照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表述證明或編織謊言,最終使得事實真相撲朔迷離,難以水落石出。#黑滕彪 #白心語
https://x.com/zuola/status/1683452703572381697 陳毓欣不訴滕彪倒訴佐拉揭露她的真名甚至指控妨害名譽這事,你們都是看客而已,沒有第一手材料。我是當事人,我有。等我勝訴我就馬上做YouTube 直播,公佈我依據公開資料做的調查結果。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佐拉觀點:個人資料分為和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資料、受契約保護的個人資料、當事人主動公開的個人資料、他人泄漏的個人資料、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而花蓮法院刑事庭的一審判決中混為一談,將原告主動公開的個人資料辯稱為受法律或契約保護的屬於隱私的個人資料,實為不當,違背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出版自由,也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隱私的初衷不符合。被告與原告沒有契約關係,被告的報道中引用的名字、照片、社交媒體帳號、原告及與人權律師滕彪之間的糾紛皆為自行公開的公開資料,且原告是成名多年的公眾人物,告訴人並無隱私之合理期待可言。被告並無侵犯隱私,並無故意泄漏原告之個人隱私之事實存在,原告陳毓欣此舉實為誣告。
佐拉的法律依據
法官的判決理由是認為佐拉有惡意,用於傷害陳毓欣的名譽從而獲得利益,「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是説佐拉這樣的「非公務機關」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資法第8條也是強調應告知蒐集之目的,但是個資法第9條第二項第二款和第五款都列明了免為第一項之告知,即免為第8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即免為「告知蒐集之目的」。這個條款才是能保護新聞媒體和政論名嘴們不受陳毓欣這種針對性噤聲的條款,個資法本身沒有妨礙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民眾引用公開資料並不需要擔心被官司纏身,媒體引用公開資料也不需要擔心官司纏身。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以國際上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與隱私保護的原則來,本案也符合Newsworthy、Public concerns、Public Figure、Legal obtain、offensiveness of the disclosure等要點,佐拉並沒有侵犯陳毓欣的 Privacy。並且佐拉與陳毓欣不是上下級關係,不是僱傭關係,也沒有其他契約關係,在公眾場合拍攝新聞素材和使用新聞素材並不需要徵求同意。陳毓欣對佐拉的恫嚇和訴訟實為阻止佐拉繼續記錄和調查真相。
陳毓欣真名早已自行公開,且被多方媒體與公開資料引用
1、陳毓欣自行公開真名與筆名的關聯:
- 2010年11月12日:陳毓欣自行公開真名與筆名的關聯,相關信息可追溯至當時的網絡公開內容。
- 2013年4月30日:陳毓欣自行公開與佐拉的合影照片,並進一步公開真名與筆名的關聯,可見她並無對自己名字和照片保密的需求,毫無合理隱私期待。
- 2013年05月23日 陳毓欣再次在Twitter上自行公開自己的名字。
- 2023年6月17日:陳毓欣在其YouTube節目中自行公開照片,無合理隱私期待。
- 陳毓欣的Facebook、Twitter、Instagram、Threads、Flickr等社交媒體平臺上都分享大量個人照片,可見她自稱「真名沒有與筆名相連結」是謊言,自稱「從事敏感工作,刻意用筆名保護自己的真名,在公開網絡資訊上應已經被逐漸遺忘,被忽略真名」也是謊言。
2、媒體廣泛報導陳毓欣身份
- 2010年04月22日 陳毓欣憑借《馮正虎滯留事件引發國際性廣泛關注》獲得香港記者協會的人權新聞獎獎項,
- 2016年陳毓欣當選獨立中文筆會副會長;
- 2023年6月22日,《自由亞洲電臺》(RFA)在報導中提到「心語」為「資深新聞工作者」和「獨立中文筆會前副會長」,這些信息屬於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且經本人同意,並非違法公開。
3、公開資料顯示告訴人真名
- 香港D100電臺的維基百科頁面顯示陳毓欣以「D100節目主持人心語」的頭銜多年活動,真名與筆名已公開連結,屬於自行公開。
- 2013年5月11日,香港D100電臺的Facebook頁面提到"聽風者主持陳毓欣向D100",與陳毓欣X平臺(Twitter)的頭像及D內容亦顯示其真名與筆名的關聯。
- 2022年6月22日,其他網民公開陳毓欣真名與筆名心語的關聯。
以上鏈接發布時間皆早於一審判決中佐拉的第一條"罪證"發佈時間(2023年6月23日)。更多相關的公開的佐證陳毓欣是赫赫有名的公眾人物的資料請參考佐拉製作的 《心語米兔事件的時間軸》專題報道。
下面是佐拉的呼籲:
由於此案已經三審定讞,法律途徑上除非有“新的事證”,否則沒有再審的可能。我只有透過媒體來呼籲社會大眾,尤其是媒體記者和政論名嘴來將心比心一下,你們遇到這陳毓欣這種壓迫和恫嚇,你們會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任由陳毓欣恫嚇侵害另一個人權律師的名譽而不用給出實質證據? 你們會任由陳毓欣通過撒謊和偽造證據來迫害一個享有國際聲譽的公民記者?這樣的寒蟬效應 (Chilling Effect) 對台灣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否構成傷害?陳毓欣如此阻礙公共討論,損害言論自由,使人民不敢發聲,導致社會問題如metoo問題被掩蓋,這對陳毓欣不公平,也對滕彪不公平,也對僅僅是記錄和引用公開資料的佐拉不公平。
鑑於佐拉在國際上也是小有名氣的公民記者,近20年一直在參與社會運動,有超過500篇新聞稿件提到佐拉的名字,在國際上享有聲譽,檢察官黃蘭雅和法官黃柏憲這樣胡亂判決會不會影響國際形象?是不是要負起政治責任?
佐拉在三審之前偶遇花蓮出身的不分區立法委員陳培瑜,她表示政治不便干預司法,尊重司法獨立,佐拉表示尊重。
不過,佐拉現在面臨2025年12月23日入監獄的程序,雖然判決書上允許易科罰金,可以以錢代刑,但佐拉這些年全身心投入社會運動,加之陳毓欣阻撓佐拉跟其他NGO的合作,雖然佐拉有網絡工程師專長但沒有專注於賺錢,佐拉拿不出365*1000台幣。且2025年12月15日還有113偵字4949案要開庭,花蓮法扶以與前案112偵字5553雷同為由,拒絕補助律師費,佐拉進一步雪上加霜,無力承擔。
佐拉在此面向社會呼籲:
- 懇請給予金錢援助,無論金額大小,無論是捐是借,對我恢復自由皆是極大幫助,錢會用於個人用途,包括支付房租、罰金、律師費,並非用於公益用途。此聲明是為規避公募法規《公益勸募條例》,你的捐款和借款皆用於私人用途,不屬於公益捐款,不會得到抵稅收據。
銀行:中華郵政台北古亭郵局 郵局代號:700 受款人帳號:000 1300 079 2841 佐拉的電話: 0978877777
- 懇請轉發我的這篇文章,無論是同情還是嘲諷,對我都是幫助;
- 歡迎任何媒體朋友找一個話題切入點來採訪我,我需要社會反饋來幫助;
- 幫我寫一篇100到500字的署名的評論,證明陳毓欣METOO滕彪這件事情是大家都關心的公共事件。也許可以作為“新的事證”來獲得再審的機會。
同時,我要點一些可能幫助得到我的名人和機構,懇請幫忙關心我的遭遇:
- 立法委員陳培瑜、范雲、沈伯洋、劉建國、林俊憲、王定宇,我能證明陳毓欣的“鎮壓戰績”,如果諸位立法委員對“跨國鎮壓在台灣的樣態”有興趣的話,佐拉可以參加新聞發布會;
- 新聞業界的胡元輝、翁秀琪、羅世宏、李雪莉、黃兆徽、許書婷、李志德、許貴雅、廖筱君、矢板明夫,諸位都是資深媒體人,佐拉的遭遇是否對媒體人有寒蟬效應 (Chilling Effect)?
- 人權工作者吾爾開希、曾建元、李酉潭、王興中、黃默,諸位可否從人權保護角度討論一下,陳毓欣、佐拉、滕彪、毛向輝四個人裏,哪些人的人權受損?
- 懇請台灣、香港、澳門、美國、加拿大、澳洲、英國、法國、荷蘭和中國境內的知識分子,特別是有加入過獨立中文筆會的知識分子,可否寫一篇100到500字的評論,證明陳毓欣METOO滕彪這件事情是大家都關心的公共事件? 可否鼓勵台灣的司法介入,還陳毓欣一個公道,或還滕彪一個公道?大家都是公共知識分子,法國的德雷福斯事件就是證明公共知識分子應該有良心和勇氣去譴責不公不義,如果有10篇署名文章,我可用於在12月15號向法官證明此事備受公眾關注;
- 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NPR、DW、AP、AFP、BBC、NHK、France24、ABC、大紀元、RFA、VOA,歡迎來採訪我,這個故事我接下來也會親自翻譯為英文材料發給所有接觸過的外國媒體。
- 懇請台灣的Youtuber八囧、阿牛哥、比特王、何新瑤來採訪我,不反共的館長、鍾明軒、上官亂、黃國昌也行,我只負責説自己的故事,如何採訪和解讀的權責歸你們。
- 懇請曹興誠先生關注我的案例,曹興誠應該有智囊團分析我的案例,也有財力讓我度過難關,歡迎收買我,只要36.5萬可以買我一年的時間,我一定能為台灣做出更多貢獻;
- 懇請副總統蕭美琴關注我的案例,我尊重司法獨立,但我更需要公平與正義,你的智囊團一定比我更清楚如何應對。
- 懇請無國界記者組織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關注我的案例,是否有機會請研究員關注一下佐拉的遭遇?
- 懇請法務部調查局或國安局或國防部找我要東要西,我能用公開資訊幫忙台灣政府找出中共代理人,幫你們節約行政成本,幫你們提高工作效率,但你們要撥出預算,不要讓有能力幹活的人餓死。國家安全會議的林飛帆先生、趙怡翔先生、李問先生都有可能認識我,煩請多加利用,不要讓我在台灣過得如此悲慘。
故事看點:
- 佐拉是一个来自中国湖南的经验丰富的活动家,2007年到2011年间,数次通过社会化网络平台报道公共事件而获得国际关注,在突破新闻审查和对抗网络封锁方面富有成效和经验。被德国之声誉为「 中国公民记者第一人 」。 2008年受邀成为德国之声的国际博客大赛的中文评委;2009年担任荷兰国际电台新闻比赛中文评委;2010年获得美国国务院“民主是什么”短文竞赛冠军。 2011年因行为艺术作品意外成为“iPad遗像男”风靡网络。目前居住在中华民国台湾花莲县瑞穗乡瑞穗村,成为台湾公民。自称为艺术家,目前已经有多个广为人知的行为艺术作品,如 跨越长城 、 俯卧撑 、 iPad遗像 、 烧中国护照 、 马拉松主持公民论坛、躺平超人 。同时,佐拉亦曾多次协助村民成功维权,且幸运躲开习近平的铁拳,并没有被日益专制的中国迫害成为悲剧人物。
- 佐拉是有20年社會運動經驗的社會運動者,移居臺灣之前就被德國之聲德國之聲譽為中國公民記者第一人,被法國媒體france24譽為公民記者之父,獲得美國國務院「民主是什麼」的徵文冠軍,有跟拍佐拉四年的美國PBS支持拍攝的獨立記錄片《佐拉與老虎廟》在包括臺灣公共電視以內的紀錄片在全球各大電影節和電視臺上映,佐拉以激進的公民記者身份在突破中國的網絡審查和新聞審查方面在國際媒體和國際學術圈享有聲譽,接受過許多媒體和學者的採訪。
- 人權律師滕彪以聯署要求中國國務院廢除《收容遣送條例》而聞名的資深的人權工作者,長年倡導法治、人權與民主,他榮獲包括法國共和國人權獎(2007年)、NED 民主獎(2008年)等多項國際獎項,以及 2010 年人權觀察 Hellman/Hammett 獎助金、2011 年傑出民主運動者獎、2012 年宗教自由與法治捍衛者獎。2019年還曾被蔡英文總統在總統府接見。
待續...
- 陳毓欣要求滕彪道歉並升級為「強姦未遂」的真相是什麼?佐拉收集到了哪些證據?
- 這是中共操控的跨境鎮壓嗎?佐拉收集到了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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